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實施要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第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廿二日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三、七、十一、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三、十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第卅四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七、十、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第卅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五、七、八、九、十五條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四日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第五十九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三條

一、本校為辦理推廣教育,特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辦理推廣教育班次範圍如左:

(一)本校自行規劃班次。

(二)公私立機構委託辦理班次。

(三)建教合作辦理班次。

三、本校開設之推廣教育班次,包括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並得依規定招收先修生。

四、推廣教育各招生計劃及各項證明書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五、推廣教育學分班由本校進修推廣學院統籌規劃開班。

六、推廣教育學分班所招收學員,須具備報考本校系所之資格;非學分班學員依各班次性質另定之。

七、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具實務性專長者兼任之,推廣教育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外聘教師之聘任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作業規定辦理。 

境外教學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由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其中於大陸地區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班次師資,均應由臺灣地區具教師資格者授課。

前兩項授課鐘點費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推廣教育鐘點費核發標準」辦理。

八、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並應與其現有課程相關。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或團體辦理。

九、辦理推廣教育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學分班每班以不超過六十人為原則。

十、推廣教育學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至多以修十五學分為原則;碩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至多以修九學分為原則。每一學分至少須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採短期密集授課方式為之。

十一、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本校系所入學考試錄取,所修之學分得依各系所規定酌予抵免。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得由本校發給證明書。

十二、推廣教育班次上課地點得採校內、校外及遠距教學等方式。校外教學場地以洽借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合格場地 為則,應檢具借用協議書,經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合格建管、消防及衛生檢查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經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准。

十三、推廣教育經費收支悉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推廣教育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為保存。

十五、推廣教育開班招生計畫,應於開班前一個月送請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境外學分班至遲須於開班三個月前將開班計畫書及開班計畫表一式二份,報部核定。

臨時開辦之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得經部務會議邀請相關單位、專家審查通過或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再送請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追認。

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進修推廣學院應將該學年度所辦理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實際開班情形彙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十六、推廣教育招生計畫均應敘明班別、招生對象、招生人數、科目名稱、師資、設備、入學後學分抵免辦法(非學分班免列)、開班日期、上課時間與地點、收費標準、招生方式等事項。

十七、本校各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上旬,將上學年度推廣教育辦理情形,送請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後,轉報教育部備查。

十八、本校各中心(館)得比照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推廣教育。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本要點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發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建立時間:2017-02-03 17:07:17

更新時間:2020-02-17 15: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