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教師聘任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第33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第35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進修推廣學院(以上簡稱本院)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要點」及本校「教師
        評審辦法」訂定本辦法。

二、本院各班次之授課教師如由本校已聘任之專、兼任教師擔任,不另進行聘兼作業。

三、本院教師聘任規範:

       (一)碩士學分班、學士學分班及推廣教育學分班等班次之教師,以具有教育部頒發教師資格證書者為原則,其中碩士學分班教師須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證書、學
            
士學分班及推廣教育學分班教師須具有講師以上證書。惟因特殊需要得另聘其他大專校院教師或具有碩、博士學位證書者為兼任教師。

       (二)非學分班次之教師,如因課程需要,得遴聘其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具專業領域經驗之人才,受聘教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教育部核發之講師級以上證書者。
  2. 具碩士學位以上者。
  3. 具政府、學術機構及公私立機構核發專業證照者。
  4. 國際或全國性競賽獲獎者。
  5. 具有技術技能工作經驗達3年(含)以上者。
  6. 具專業經理人實務經驗達3年(含)以上者。
  7. 具相關教學經驗達2年(含)以上者。

       (三)兼任教師聘任案,應於聘期開始前完成聘任程序。

四、本院教師聘任程序:

       (一)學分班次之教師,須經相關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由各開班單位備妥會議紀錄、開設科目表、兼任教師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院進行班次及課程
            審查後,送人事室資格審查,於開班前一個月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發聘。

       (二)非學分班次之教師,於本院進行班次及課程審查後,送人事室資格審查,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發聘。

五、本院學分班兼任教師之聘期,暑期班次為每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學期中班次兼任教師依實際授課起迄日期訂定聘期。非學分班次初聘教師聘期
        為半年一聘,持續開課一年後,經考核後續聘者一年一聘;非學分短期班次兼任教師則依該班授課起迄日期訂定聘期。

六、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三人,由本校教務處代表1人(具教師資格者)、本院院長、本院教師代表2人及各開班系所所屬學院指派代表各1人組成;本
        院院長並擔任召集人。該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查案件採無記名投票方式,且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決
        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非學分班教師聘任程序依本院「推廣教育非學分班教師遴聘暨教學準則」辦理。

七、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建立時間:2017-04-21 11:42:25

更新時間:2022-08-30 14: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