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1月11日起本院非學分班退費辦法修正實施

推廣合作組 2011-01-26

教育部於100年1月11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本院即日起實施。

本校退費規定依第十七條規定修正: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教育部法令全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請學員們注意喔,以維護學員權益。

1.若學員欲於開班上課之日前辦理退費,請於開課日前一日(非開課當日)辦理,若2月1日開課,則請於1月31日前完成書面申請。櫃台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日 09:00-21:00。

2.退費金額為學員所繳費用以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如收據繳費費用為6,000元(已計算優惠折扣及報名費),若於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則6,000元*0.9=5,400元,故退費金額為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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