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明

本場地依據教育部台高 (四)字第0960118824C號函,謝絕公司(機構)租借大學院校或行政機關之場地進行外國學校課程授課之場地使用,如逕查證永久取消本校場地借用資格。

二、租借原則

  1. 本校各場地以支援教學活動為原則,若本校活動與其他活動撞期時,以本校活動為優先(以登記場地之先後順序為準),且本校保留更動場地之權力
  2. 校外單位場地預約以使用前3個月受理,校內單位則不受此限,但需填寫場地租借申請表及簽案經校長核可後始可以提前租借場地。
  3. 校內單位租借場地時,不得假借其名義,替校外單位申請任何活動或從中賺取任何利益,一旦發現,本學院有權請該校內單位補繳全額場地費或終止其場地使用權。

三、收費原則

  1. 場地費需於借用核可後7天內,預繳該場地費總額20%之訂金,始具申請效力(逾期視同放棄)。
  2. 尾款需於使用前14天繳清,未付清者視同放棄,所繳訂金概不退還。
  3. 校內單位租借場地採校內轉帳方式(檢附計劃編號及名稱),院、系、所、行政單位辦理非專收師大學員之收費研習營,以7折收費; 院、系、所、行政單位辦理之教育訓練、研習課程、考試等以5折收費;校內單位租借若有免收場地費之情形,需於場地使用前十天以專案簽准(附所屬經費預算表),始免予收取場地費,惟需收取場地定價之15%行政管理費(含水、電、清潔費等),若於當日未使用或臨時取消場次(使用前七日內取消列為臨時取消),則本院即收取15%行政管理費。
  4. 校外單位租借場地凡連續10場次以上(含),先行一次繳清場地費以八折優惠,變更或取消,則所繳交之場地費即列入當年度保留延用,不予退還。
  5. 以上各項優惠方式限選一種計費。
  6. 遇颱風來襲或不可抗力之天災,當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 風警報,地方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時,本院則會暫停所有場地租借之服務,並將該場次予以保留並可延期使用;若租借單位欲取消該次活動,不另行延期舉辦時, 可享全額退費,並請於颱風發佈日之兩週內辦理完畢;若地方政府未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但租借單位自行取消該次活動,也不願保留時,則該筆場地費及訂金將不予 退還。

四、繳費方式

  1. 以匯款方式匯入,戶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專戶,匯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07540140310,(本院恕不接受ATM轉帳方式繳款),並請於匯款單上備註欄註明借用單位及時間,傳真至本院。
  2. 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票抬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繳交。

五、使用原則

  1. 場地借用經確認後需於規定時間內繳清場地費。因故不能如期使用場地,需於一週前取消登記,可彈性順延一次,場地費不予退還。
  2. 場地收費採計時段: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晚上18:00~22:00;在後段無租借場次前提下,場地借用逾一小時加收1/2場地費、2小時以上收全時段費用(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
  3. 場地佈置由借用單位與本學院協商後,由借用單位依確認時間入場自行負責場佈,免費場佈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逾一小時加收1/2場地費、2小時以上收全時段費用(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
  4. 本學院提供場地基本設備:投影機、麥克風、銀幕、e化講桌、冷氣及茶水(響應環保,公務機關不提供紙杯,請自備杯子)。
  5. 未經本學院許可,不得於租借場地內擅自安裝任何設備、張貼海報及散發傳單;如需租借相關器材請備妥身分證等相關文件,填寫器材租借申請表辦理。
  6. 佈置及使用場地時不可破壞或變動本學院原有設施,破壞者需修復或照市價賠償。
  7. 租借單位所需用品物件,本學院概不受理代收或負保管之責。
  8. 結束後,展品及張貼物應於退場截止當日拆除運回,並清理場地恢復原狀,逾期本學院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原有設施應負責修復。
  9. 借用單位請依照場地人數容納量使用,本學院不提供增加桌椅服務。
  10. 進修推廣學院演講堂、視聽教室、講座教室、電腦教室等場地,不得入內飲食。
  11. 各會場若有用餐需求請事先於申請表填寫,用餐需酌收廚餘及垃圾清理分類費$1,000元整。(若事先未告知,經發現則依照場地租借規定收費辦理。
  12. 電腦教室額外軟體安裝傳輸費同一磁區安裝派送一種軟體加收1,200元,每額外再次派送加收600元,安裝軟體必須合法版權。
  13. 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產品(如大陸廠牌軟體、硬體及服務);若有發現設備遭駭入侵,請立即關閉該設備電源,並通知本院場地管理人員進行後續處理。
  14. 為加強資訊安全管理,借用人員應接受本校針對所使用之資通訊軟、硬體進行查核,如有使用危害國家資通訊設備產品,由本院通知限期改善,借用人員應於期限內改善完成。

六、其他

  1. 依據菸害防治法規定本校各場所為禁止吸菸區。
  2. 如未依以上規定者,本院有權取消該場地之使用,且於半年內不得再租借本院所有場地。
  3. 本院場地價格若有異動,以本院公告新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