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注意事項

  • 101年8月28日院務工作會議通過實施
  • 104年1月12日院務工作會議通過修正第四、六條
  • 105年3月21日院務工作會議通過修正第一、二條
  • 109年3月2日院務工作會議通過修正第一條
  • 112年12月5日院務工作會議修正通過第一、三、四、五條

一、開、停課及結業

  1. 敬請留意報名課程之開課日期、上課時間及地點,如遇特殊狀況,本院將以簡訊通知。
  2. 課程遇特殊狀況須延期或停止開課時,本院以簡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聯繫相關辦理事宜。
  3. 遇風災、地震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停課事項(政府宣佈不上課),本學院各課程順延一週或擇期補課。
  4. 非學分班學員修業期滿,凡缺課時數未達該班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即發給結業證明書。符合結業資格者,可登錄公務人員研習時數或教師研習時數。
  5. 各類班次未滿規定之開班人數時(未註明之班別,其開班人數為12人),本校有權停開或延後開課。
  6. 本學院如遇特殊情形,將保有調整師資、課程內容或上課教室等權利。

二、退費

  1.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2.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以上規定係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退費申請方式

  1. 退費請至學員選課系統申請、本院網站下載或一樓服務台填寫學員退班退費申請表。收據正本請郵寄至106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招生組收,信封上註明退費申請。
  2. 退費申請依本課程正常時數計算,非學員實際上課時數為計算基礎。
  3. 本院辦理學員退費入帳所需時間約四週。

四、轉班

  1. 轉班應於原上課班別第二次上課前,持原班級繳費收據向本院申請,轉入班次應就當期公告(已)開課並有名額之自辦班次申請轉班就讀,僅限一次,轉班後不得辦理退費。
  2. 轉班經核定後,依轉入班次收費標準辦理補足或退回差額。
  3. 若欲轉班之班級已開課,缺課時數照常計算,由學員自行負責,且不得要求補課。

五、停車優惠

  1. 本院學員上課期間,可憑學員選課系統中的電子學員證,於校本部運動場區地下停車場享有停車優惠。圖書館校區停車場則無優惠。

六、其他

  1. 若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或插班加入課程,無法提供補課及調課服務。
  2. 課程無法提供旁聽服務,亦不可攜伴陪同參加。
  3. 繳費前須詳讀優惠方案,方案經選定後,不得變更,繳費後溢繳費用不退費,若已繳費用不足請補差額。

七、本注意事項經本院院務工作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